四川天齐锂业改制存在诸多蹊跷之处

2010年06月07日 13:55 943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稀土

  “先斩”——射洪县政府与天齐集团在2003年即达成了转让和对射洪立业进行改制的意向,并最终为天齐集团剥离掉射洪射洪锂业的巨额债务之后,方才进行国企转让。
  天齐锂业承认,当时射洪锂业的股东明珠集团和金川矿产系国有企业,该两家单位转让其持有的射洪锂业股权未履行公开征集受让人的程序,其协议转让股权时亦未取得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不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四川华衡会计师事务所对射洪锂业的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03年8月31日起计算,而相关各方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为2004年10月12日,因此,该资产评估报告并非为上述股权转让目的所出具,且已过有效期限,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后奏”——2004年间发生的所有行为,最终在2008年,由射洪县、遂宁市两级政府发文“承诺”,并最终得到四川省国资委的确认函。
  2008年7月4日,遂宁市政府出具 《关于对四川省射洪锂业有限公司2004年改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函》(遂府函〔2008〕128号),认为:
  射洪锂业2004年改制时,由于四川省国资委尚在组建过程中,遂宁市国资委还未成立,国家尚未明确相关的产权交易机构,且锂行业内收购企业有限。射洪县人民政府在锂行业内进行了比选,先后与包括天齐集团在内的多家企业和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多轮谈判。虽然未公开征集受让人,但仍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虽然射洪县人民政府与天齐集团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的时间超过了《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20余天,但在此期间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企业亏损持续增加,不存在增值问题,因此未重新进行评估。
  2008年8月5日,遂宁市政府再次出具 《关于解决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进程中有关问题的函》(遂府函〔2008〕134号),承诺:若原射洪锂业在改制时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2008年8月21日,四川省国资委以川国资函〔2008〕64号《关于确认原四川省射洪锂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遗留问题的函》,对上述改制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事项予以确认。
  出于对这桩六年前国企股权转让的潜在担忧,蒋卫平亦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如因天齐集团2004年收购天齐锂业前身射洪锂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过程中存在的任何不规范情形而导致发行人受到任何损失,将由其本人以自有资金全部承担。
  本报记者在寻访射洪锂业的原职工过程中,亦有人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是碳酸锂、氯化锂、氢氧化锂等价格上涨,令射洪锂业“起死回生”。就算蒋卫平没有收购,射洪锂业在随后几年中,亦可能扭亏为盈,因为股东们已经投了那么多钱(6000多万元的债务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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