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体制机制问题的思考

2012年02月01日 9:28 750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模式的选择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曾为国家行政机构。1998年机构改革,行政机关编制紧缩,职能移交下属事业单位,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多成立评审中心,履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职责。后来进行改革探索,有的省份组建企业性质的中介公司,承接部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项目。目前各地储量评审pt电子游戏公司/机构设置五花八门,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性质的中介公司,社团管理的评审机构等等,个别省的储量评审机构甚至没有取得评审资格。有必要总结改革探索的经验教训,制定管理模式,统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体制机制。
  实践证明,评审机构没有编制、没有经费保障,向市场要钱,难免受制于评估委托人(矿业权人),长此以往,必然危及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甚至搞乱矿产资源储量账户,造成矿产资源家底不清的后果。
  笔者认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当前评审体制的最佳选择。建议着力与中编办沟通,明确储量评审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给足事业编制,力争自上而下解决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体制问题。
  考虑到争取事业编制的难度,和当前评审项目繁多的现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储量评审机构不可能承担所有评审项目,需要抓住重点。初步设想的掌控原则是,国家重要矿产资源,提供设计建设的项目,上市融资涉及广大股民利益的项目,必须经过储量评审机构评审、主管部门备案。用作进一步地质勘查的阶段性(预查、普查等)报告项目,由地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评审。乙类矿产(砂石、粘土等)由企业性质的中介评审公司评审。对中介评审公司的管理参照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管理模式,市场化机制运行,协会加强监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对矿产勘查工作质量的影响力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作为矿产地质勘查成果的审查评价和鉴定验收环节,好像工厂设置的出厂验收环节对于产品质量一样,对于矿产勘查工作质量优劣肯定有相当的影响力,把关的宽严、评审的范围与重点,不但影响成果质量,而且对今后的矿产地质工作质量控制有重要引导作用。因此,一定要重视评审质量,保证足够的评审时间与精力,准确把握规范标准,公平公正,严把质量关,增强责任心,保持权威性,为国家负责,为企业负责,为社会负责,保持良好的国际信誉。但是,保证矿产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只靠评审验收环节是不行的,必须综合治理,各负其责。评审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近年来,矿产地质工作质量下降的原因,一是一线技术力量薄弱;二是地勘单位质量控制制度松弛,逐级检查验收流于形式;三是多种非技术因素干扰;此外还有少数项目弄虚作假,不讲信用。所以,提高矿产地质工作质量的根本,首先要抓地质勘查单位。地勘单位为了维护或提高资质等级,必须聚集人才,提高素质,严格管理,保证信誉。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以资质管理为抓手,奖优罚劣,促进质量的提高,对于弄虚作假事件必须严肃处理。当前实行的由矿业权人和项目勘查单位出具承诺书,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应当继续实行。
  曾经有人提议,资源储量评审不能只审查资料,必须到现场实地检查,才能保证质量,防止弄虚作假。这是不现实的。因为资源储量报告及其有关数据,是众多地质勘查手段、探矿工程资料综合研究的结果。这些原始资料和综合资料的取得,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有些过程不可复查,有些工程不能进入。少数评审人员较短时间到现场不可能作出客观全面的质量鉴定。侧重审查资料的机制建立在对地勘单位诚信和敢于承担诚信责任予以基本信任的前提下。否认这个前提,只能建立地质勘查监理公司,对地质勘查进行全程监控,其必要性与可行性有待进一步研究。但也不能把只有全程监控才能负起的责任,强加在评审机构身上。当然,评审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一些现场核查,对发现的质量或诚信问题,进行处理、反映或举报,但不能担保。
  那么,为了提高矿产地质勘查及其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质量,设置一批相对权威的资源储量估算机构的可行性如何?首先,资源储量估算的正确性主要取决于对矿体地质特征的把握,储量估算的方法、数学公式其实很简单。即使有专门的估算机构,也不能不允许各个地勘单位自行估算。第二,资源储量估算是矿产地质勘查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认识地质客观规律的延续过程,把估算从勘查中割裂出来,有碍认识论的螺旋式上升。第三,假如一个单位搞勘查、另一个单位编报告,将有许多技术责任和著作权问题难于处理。所以专门的资源储量估算机构不应当成为政府主导的刚性的、与评审机构平分秋色的事业单位。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单位承揽报告编制和资源储量估算项目,或地勘单位承揽非本单位勘查项目的报告编制和资源储量估算工作,是现在已经存在的现象。从矿产勘查工作组织多样化的角度观察,此种现象合理合法。尤其是业主选择地质统计学方法估算资源储量,原地勘单位不熟悉地质统计学的时候,委托拥有成熟软件的企业估算就顺理成章。勘查与报告编制分别由两个单位承担的方式,可能存在上述第二、第三点问题,评审实践中此类报告一般质量较差,虽然不能制止,但也不宜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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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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