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2012年02月24日 15:25 1166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05. 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 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


  二、广播影视类
  09. 电影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影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电影产品出口包括电影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10. 电视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视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电视产品出口包括电视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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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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