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促进法二审 高耗能或强制审核

2012年02月28日 13:54 781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涉商业秘密可不公布审核结果?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对此,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达了不同意见。
  “应兼顾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护消费者知悉权两个方面。”南振中委员表示。
  在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看来,公众所关心和需要知情的并不是企业涉及到商业秘密的部分,如工艺流程以及配方的内容等,而是企业资源有效利用率、有害有毒污染物排放量等等,这些结果跟商业秘密没有直接相关。
  因此,为避免企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不履行公布审核结果的义务,侯建国委员建议,将此条修改为:“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除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之外的内容,接受公共监督。”
  南振中委员也表示应对“涉及商业秘密”设置限制性规定。他建议,可采用由企业提出涉及商业秘密的申请,由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决定是否免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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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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