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29日 10:16 2037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二章回收体系建设
  第六条(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指导目录)
  市商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环保、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发布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明确再生资源的回收种类、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事宜,并根据需要,对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予以更新。
  第七条(网点布局规划及设施建设)
  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资源等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将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及相关设施建设活动,可以与市容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相衔接;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实现兼容共享。
  本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再生资源在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过程中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八条(示范回收点)
  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商务楼宇、住宅小区等场所设置统一标识的示范回收点,用于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应用先进的回收技术以及落实鼓励回收的政策措施。
  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明确示范回收点的各项管理要求,引导相关商业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推出奖励积分、以旧换新等促进绿色消费和再生资源回收的活动。
  参与示范回收点工作的商业企业、楼宇所有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示范回收点的日常运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九条(产业园区回收平台)
  本市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相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设立电子商务平台,为产业园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交易活动提供询价、竞价、拍卖等服务,保障再生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本条所称的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县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第十条(部分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
  生产被国家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生产企业可以委托销售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
  第十一条(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回收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
  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组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企业建立废弃节能灯、电池、墨盒等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网络,开展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工作。
  市和区县商务、环保、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对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运输等工作加强指导。
  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种类和回收规范等事宜,纳入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社区流动回收人员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收集了解在社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结合维护本辖区社会秩序的日常工作,督促在社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人员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保持环境卫生,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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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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