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03月04日 10:0 1185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对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项目给予一定程度的经费支持。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对在国外进行勘探和开发阶段的项目,以提供国内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实际到位数、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确定,贴息年限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属于项目逾期贷款的利息、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内项目承担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虚列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引导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批准立项并下达经费预算和项目年度计划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编制下达年度项目任务书,并抄报国土资源部,抄送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任务书编写项目设计书(或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设计书(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专家意见和项目承担单位修改情况批复设计书(实施方案),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立项、设计、施工、成果编制的全过程进行实时质量监控。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就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及重大事项的专报,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抄送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专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年度 项目计划、项目任务书、批准的项目设计书(实施方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项目,严禁转包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工作区域、工作期限和经费预算等进行重大调整的,需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央专项实行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国内、国外两部分。国内部分主要检查专项资金是否存在违规截留、挤占、挪用,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是否到位、半年报、年报及专报制度执行情况。国外部分主要检查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设计或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等,并根据国内、国外检查结果出具书面报告。
  监督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报告。
  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通知承担单位冻结资金使用,并组织项目清算,核实工作及资金支出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经批准后中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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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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