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03月04日 10:0 1185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中央专项验收主要包括野外验收、原始资料验收、成果报告验收、财务验收和资料汇交。
  第二十四条 野外验收、原始资料验收原则上同步进行,项目承担单位与施工单位要按照原始资料和野外工作的有关要求自行组织验收,出具自验收意见,并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和地勘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单位总工程师签字,对其真实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
  第二十五条 成果报告验收、财务验收同时进行,原则上以会议形式进行。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或批准中止后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工作报告、成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原始资料和野外自验收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完成或批准中止项目的工作报告和成果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进行会议评审,出具专家验收意见。专家验收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验收工作依据包括财政部的预算批复、国土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省国土厅批复的项目设计书(实施方案),项目监督检查情况报告、项目变更或中止批复文件及相关矿种、相关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地质调查项目应在项目工作期限到期后半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选区评价项目应在预算下达时间起两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预查、普查、详查项目应在预算下达时间起三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其中续作项目应在最后一次预算下达时间起两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项目成果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及省国土资源地质资料馆汇交成果报告及项目的相关资料各一套(含电子版)。
  第六章 奖励惩戒
  第二十九条 中央专项管理建立成果评价和信用等级制度,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与申请专项补助挂钩。在同等条件下,取得良好成效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后续申报中享有优先支持。
  第三十条 对存在违法勘查、虚报工作量、制作虚假材料、瞒报或虚报资源储量等行为,以及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单位,除限期整改外,两年内不得申报境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因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专项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或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项目任务书、设计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的,要进行整改,并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对未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的、未按时报送半年报、年报以及汇交资料的,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和绩效考核效果不合格的项目,取消下一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选区评价项目预算下达两年内不提交成果报告的,预查、普查和详查项目预算下达两年内未完成计划工作量的80%,三年内不提交成果报告的,暂停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新项目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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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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