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2013年03月29日 8:45 1151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核算与公示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联合工作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负责国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产量及乘用车生产企业等情况的核查。
  海关总署具体负责进口量及进口经销企业等情况的核查。
  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进口量及进口经销企业、进口乘用车制造企业等情况的核查。
  第二十一条  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将于每年3月20日前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部门需在接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6月1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况报告”,包括生产/进口乘用车产品数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达标及排名等情况。
  第七章  额度的转结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优于/劣于目标值的额度为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的差额与本年度车型核算基数的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整数位。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优于目标值的核算主体,可将优于目标值的额度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2015年前,优于目标值的额度是指低于100%目标值以下的额度。
  第二十六条  结转额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先结转的额度可先使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抽样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对报告和核算数据存在不达标问题的企业,要求其说明情况及提交改进方案。未按要求上报燃料消耗量数据的企业,按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企业未按要求标示汽车燃料消耗量的;
  (二)企业标示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上报数据不符的;
  (三)企业标示、上报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四)企业不按时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
  (五)企业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2012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执行日期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按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要求,有关汽车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文件图标 附件一: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要求.doc

文件图标 附件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doc

[1] [2] [3]

责任编辑: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