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2013年04月03日 16:49 1042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济政办发〔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2日


  济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整治等工作,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显著下降,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全市矿山数量仍然偏多,规模偏小,多数小型矿山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不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54号文件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到2015年,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开采、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整顿范围
  (一)对下列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各类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下列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饰面石材矿山未采用轮锯开采工艺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地下矿山在2013年6月底前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7.矿山在2013年年底前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8.地下矿山在2013年年底前未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并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且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
  9.基建矿山建设期限已满,仍未完成建设任务,未提出延期建设申请以及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未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下列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予以关闭的;
  2.到2015年年底前,地下开采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露天开采和其他地下开采矿山不符合各级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地下矿山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和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以及没有与选矿能力相配套的尾矿库或者行之有效的尾矿综合利用措施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相关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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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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