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2013年04月03日 16:49 1042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重点工作
  (一)分批分类实施整顿关闭。根据省有关要求,我市计划关闭矿山47家,其中2013年关闭12家,2014年关闭12家,2015年关闭23家。符合关闭条件的市属、县(市)区属矿山,分别由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对需实施整改的矿山,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督促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整顿关闭。
  (二)整合优化矿山资源。对确有资源但生产规模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的地下矿山,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鼓励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淘汰落后,提升规模,发挥大矿安全资金投入有保障、安全管理专业化优势,推进矿山生产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
  (三)落实关闭矿山整顿措施。对关闭矿山,要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地下矿山),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露天矿山);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妥善安排关闭矿山从业人员。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3月31日前)。将本方案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有关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明确立即取缔、限期关闭和限期整改三类重点整顿矿山名单,并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深入动员,全面部署相关整顿工作。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方案开展整顿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及时反馈和解决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有关县(市)区开展矿山整顿工作情况实施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有关县(市)区政府对矿山整顿工作组织检查验收,认真总结有关情况,并于2015年10月底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书面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县(市)区开展矿山整顿工作情况实施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完善机制,强化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2013—2015年矿山整顿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具体负责人。同时,要督促符合关闭条件的矿山制定关闭计划和相关措施。
  (二)实施联合执法。各级要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整顿关闭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整顿关闭到位。市和县(市)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支持配合,有效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敷衍,致使未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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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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