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开的重金属元素“人类污染图”

2013年07月05日 15:52 2030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公益诉讼退步?
  两高出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是近期环境法律组合拳中的第一拳。
  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二次审议,首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二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指定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合法主体,引发了较大争议。其半官方的性质,让社会各界猜测中华环保联合会将垄断环保公益诉讼的诉讼权。
  对此,环保联合会工作人员对媒体说,联合会的理念一直是“大联合”,过去提起诉讼时,也有很多和当地民间环保组织合作的案例,从未谋求过“垄断”。
  事实上,联合会曾提起过数起环保公益诉讼,创造了多个“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我国第一例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公益诉讼案件即是由该会提起,2011年12月,联合会起诉贵州修文县环境保护局,指控其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该案以环保联合会胜诉告终。在这之前,我国社团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亦是联合会所为2009年联合会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同样获得胜诉。
  赵雪华认为,为了保护日益恶化的环境,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逐渐扩大,这个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该条款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条款进行极其狭窄的限制解释,违背了该法的立法原意,侵犯了其他诉讼主体的诉之利益。如果这一规定成真,就显然把个人诉讼的权力排除在外,确实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的倒退。”
  但赵雪华也表示,《草案》也有进步之处,即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只不过相应的,以后这样的诉讼会增多,被受理机会也会增加,仅靠联合会远无能力关注全国的环保事件,也无提起公益诉讼的足够动力。”
  同时,令赵雪华担心的是,拥有浓厚官方色彩的公益组织尽管不乏强大的资源动员能力,但其公信力却可能因为类似组织的遭遇而大打折扣。“公益诉讼本来就困难,一旦败诉,民众可能会认为你不作为,或者存在权力寻租等问题,就会出现信任危机。”
  此外,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介绍,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30万不等的费用。
  在这些企业会员中,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属于副主任委员单位,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等属于常务理事单位。然而,这些企业中不少都曾被曝光过违规排污的“案底”。
  “联合会能否起诉其会员单位?会不会变相成为污染企业的‘保护伞’。”赵雪华对此表示担心。
  “公益诉讼尽管有胜诉,但却没有一家污染企业对其造成的直接、间接环境损害付出经济赔偿。”曾参与过多起有关土地污染公益诉讼的赵雪华表示,“环境污染,不像医疗事故或交通事故都有第三方来做出损害鉴定。我们现在一般的操作,还是回到这块土地的性质是不能出租给你企业来开厂的,收回租赁权,从而终止日后的损害。”
  事实上,中国目前已有多部关于环境污染的法规,但还缺乏土壤质量保护与污染控制的专项法律法规。对此,陕西省政协委员、西安交通大学李香菊认为,这个“空缺”应尽快补上。

[1] [2] [3] [4] [5] [6] [7] [8] [9] [10]

责任编辑:小贝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