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开的重金属元素“人类污染图”

2013年07月05日 15:52 2030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入罪门槛降低
  中国的环境立法虽然相对较早,从1979年开始到现在,已经历30多年,但司法解释方面却很落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忽视了环境问题。而一般的污染企业都是地方上重点扶持的企业,真正有问题发生时,地方政府往往会偏袒企业方。
  由于立法的缺陷,环境犯罪的立案困难重重,有些地方法院干脆发布公告称不受理环境案件。
  法学专家与环保人士一致认为,此次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环境问题,不仅是地方政府的问题,而是关系到环保、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各部门的问题,力度肯定会强很多,地方政府也会给予重视。
  据悉,此次公布的《解释》共计12条,剑指环境犯罪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和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一种情形;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的降低成最大亮点。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但因为“其他有害物质”和“严重污染环境”当时缺乏配套的具体标准,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这个重要的修改成了“休眠”的法条。
  《解释》出台后,法条有了具体可操作的尺度,有了量化的标准。
  上海华中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赵雪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解释》让环保司法审判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证对此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能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这样的细化就便于追究责任。”
  不过,赵雪华也提醒道,对《解释》能否遏制目前环境严重污染的问题,不能有过高的期待。“每年有多少环境污染的犯罪案件移送到法院?《解释》介入环境污染的思路并没有改变,依然是事故罪的思路。而法院审理的环保案件需要环保部门移送,但在移送之前有很多程序要走,也就留下了操作空间。另外,有没有群众举报机制,公安部门会否受理,这些不明确的话,在实际操作中就很容易造成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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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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