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征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意见

2013年07月17日 9:19 1169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四、危险废物的运输和转移
  (十二)危险废物应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鼓励采用可靠的车辆定位技术,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十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应确保接收地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理处置设施环境保护水平不低于移出地。
  (十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管理;若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根据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
  (十五)鼓励危险废物优先再利用,无法直接利用的废物可通过分离、提纯、复合等途径进行材料再生,或通过物料转化和热能回用等方式资源化利用。再利用过程中,应避免二次污染。
  (十六)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值、或者通过前处理能够达到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适用于焚烧处置。
  (十七)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处置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十八)区域集中式危险废物的焚烧宜采用以旋转窑炉为基础的焚烧技术。鼓励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回收利用。
  (十九)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能量和组分的危险废物。
  (二十)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应按入场要求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收危险废物。严格限制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废物种类和数量,逐步限制安全填埋处置设施建设。
  (二十一)含有毒有害有机物的危险废物经固化稳定化后,在确保特征污染物满足填埋场入场要求,或通过环境风险评估能够满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填埋。重金属类废物、酸碱污泥、含氰污泥和石棉废物宜采用国家相关技术要求中推荐的稳定化或固化技术进行预处理。
  六、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
  (二十二)鼓励危险废物鉴别技术、监测和监控新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国产化。
  (二十三)鼓励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二十四)鼓励研发高效、实用的危险废物焚烧成套技术与装备,开展利用其他废物处理设施或工业窑炉共处置危险废物的研究和示范。
  (二十五)鼓励推广应用等离子体、热脱附、熔盐法等新型危险废物高温处理技术。
  (二十六)鼓励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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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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