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附原文)

2013年08月14日 16:15 1341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导符合环保要求、有一定规模和经营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吸纳流动回收人员,开展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监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指导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四)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
  (三)负责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监管工作;
  (四)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场所;
  (五)督促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统计工作;
  (六)建立健全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服务管理机制,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吸纳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下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乡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治安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工商注册登记及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设置垃圾分类回收装置,查处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
  (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制定并督促会员遵守行业规范,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单位加强行业管理,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统计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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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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