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业权出让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网

2013年09月03日 16:35 1469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
  第十三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活动,应当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完成。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技术资料、委托代理协议、交易文件等材料,办理进场登记。
  第十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根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申请的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场所。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应当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十七条 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健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入库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专家库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审)工作,需要指定、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标准、规格通用的一般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项目单位可不派代表参加评审,具体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封闭的场所内开展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完成评标(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评标委员会评标(审)之前需要清标的,应当在交易场所内封闭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审)结果作出后,经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项目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法定时间。
  第二十二条 交易结果通知书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复核后,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发出。
  交易结果通知书格式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缴纳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投标(竞买)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3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存档。
  第二十六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应当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推行网上审批备案、电子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和网上竞价。
  第二十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汇总统计交易数据,按月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报表,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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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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