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全文)

2013年09月13日 10:7 2121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4.强化资源环保准入约束。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原则上禁止建设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电石、铁合金、沥青防水卷材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不再建设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项目。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探索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逐步实施“减二增一”的削减量替代审批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对禁止建设的工业项目和未通过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投产的污染项目要坚决清理、依法关闭。对未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域和行业实施区域、行业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不得批准建设排放大气主要污染物的项目。
  全市新建项目原则采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2013年底前,划定城六区范围内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自2014年起,按照由城市建成区向郊区扩展的原则,逐步在远郊区县城关镇地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逐步禁止原煤散烧。现有燃煤设施按期限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无煤化进程。
  严格重点行业表面涂装生产工艺的环境准入,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比例,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达到80%以上,其中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家具制造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达到50%以上;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二)能源结构调整减排工程
  坚持能源清洁化战略,因地制宜开发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引进外埠清洁优质能源,努力构建以电力和天然气为主、地热能和太阳能等为辅的清洁能源体系。2013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北京市2013-2017年加快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到2017年,全市燃煤总量比2012年削减1300万吨,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10%以下,优质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90%以上。
  1.加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外受电力通道、变电设施、高压环网建设,增强外调电供应保障能力。到2017年,外调电比例达到70%左右,电力占全市终端能源消费量的比重达到40%左右;加快输变电和并网工程建设,实现9个电网分区均有本地电源支撑,全网供电能力得到提升,农村电网得到全新再造,供电能力和电能质量显著提升。
  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燃气供应保障,2013年,建成大唐煤制气一期工程和唐山液化天然气一期工程;2015年,建成陕京四线,大唐煤制气、唐山液化天然气工程全面竣工投产,10个远郊新城全部接通管道天然气;2016年,开工建设陕京五线,形成多气源、多通道、多方向的供应格局。积极争取国家天然气用气指标,满足本市2017年240亿立方米的用气需求。
  2.实现电力生产燃气化。市发展改革委、市重大项目办加快推进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建设。2013年,在东南、西南燃气热电中心投产运行的基础上,西北燃气热电中心建成投产运行2台机组,东北燃气热电中心主体结构封顶,关停科利源热电厂燃煤机组。2014年,西北、东北燃气热电中心建成投产运行,关停高井热电厂燃煤机组。2015年,华能北京热电厂新增燃气发电机组建成投产运行,关停国华、京能热电厂燃煤机组。2016年,关停华能北京热电厂燃煤机组。
  3.推进企业生产用能清洁化。通过污染企业关停退出和清洁能源改造等方式,减少煤炭使用量,基本实现企业生产用能清洁化。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加快实施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电站等清洁能源替代步伐。2015年,完成19个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2016年,基本完成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城六区及远郊新城建成区的商业、各类经营服务行业燃煤全部改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1] [2][3] [4] [5] [6] [7] 下一页

责任编辑:mqk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