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全文)

2013年09月13日 10:7 2121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4.逐步推进城六区无煤化。在核心区近20万户居民实现采暖清洁化的基础上,2013年,东城和西城区再完成4.4万户平房居民采暖“煤改电”工程;剩余2.1万户平房居民的采暖燃煤,通过人口疏解、清洁能源替代等综合措施逐步消除。到2015年,城市核心区实现无煤化;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政府完成剩余4900蒸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
  5.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减煤换煤”。2013年,制定出台“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城市化改造上楼一批、拆除违建减少一批、炊事气化解决一批、城市管网辐射一批、优质煤替代一批的思路和要求,分年度制定并实施行动方案,到2016年,基本实现农村地区炊事气化、无散用劣质煤,并大幅削减民用散煤使用量。
  多措并举推进清洁能源采暖。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综合推广电力、热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采暖方式,削减散煤使用量。制定出台农村享受峰谷电价优惠政策实施方案,推进农村电网扩容建设,提高电采暖供电能力。到2017年,力争完成20万农户电采暖改造任务;完成50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行集中供暖和新能源供暖;全市累计新增太阳能集热器面积400万平方米;累计新增热泵供暖面积3500万平方米,其中,利用燃气热电厂余热热泵改造新增供暖面积2000万平方米,发展再生水热泵新增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实施地热供暖新增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在远郊新城、重点镇的公共建筑发展浅层地温利用新增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
  6.推动远郊区县燃煤减量化。各远郊区县政府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到2017年底,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区的燃煤总量比2012年减少35%;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区县的燃煤总量比2012年减少20%。
  减少远郊区县锅炉用煤。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协调引入外埠热源,逐步整合、消除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鼓励推动已建成的燃煤集中供热中心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7.建立健全绿色能源配送体系。2013年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建立优质煤和瓶装液化气供应渠道,各区县建成绿色能源配送中心,确保优质煤和瓶装液化气供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煤的行为,集中清理、整顿和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渠道;采取路检路查等手段杜绝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进京销售。
  8.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行节能降耗技术,从源头上降低能源需求,推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节能75%的强制性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到2015年,累计完成1.5亿平方米符合50%节能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60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市质监局加强对供热计量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开展能源计量审查评价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进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到2017年底力争完成20万户左右。
  (三)机动车结构调整减排工程
  坚持先公交、严标准、促淘汰的技术路线,加强经济政策引导,强化行政手段约束,使全市机动车结构向更加节能化、清洁化方向发展。到2017年,全市机动车使用汽柴油总量比2012年降低5%以上,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1.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市重大项目办牵头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到2015年,全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力争达到660公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优化公交网络,完善地面公交快速通勤体系,到2017年,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力争达到52%,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市交通委牵头加强自行车道、步行道建设和环境整治,推广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
  2.不断严格新车排放和油品供应标准。2013年,新增的轻型汽油车和新增的公交、环卫等柴油车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同时示范运营达到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交车辆,为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开展前期准备。2014年底,新增重型柴油车全部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其中市域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必须安装颗粒捕集器。2016年,力争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同步供应符合标准的油品,进一步加严油品中的主要环保指标。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不断严格非道路动力机械排放标准。2013年,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2015年1月起,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动力机械,依法禁止在京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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