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

2013年09月25日 9:2 1310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矿业权转让管理
  第二十条 矿业权转让实行部、省两级审批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矿业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州(地、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转让前矿业权人法
  定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矿山企业和省政府为重点项目专
  项配置矿业权的企业转让矿业权时,需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按审批程序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作勘查开发矿山企业内部股权变更或引进新股东,原控股股东和企业名称均发生变化的,应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已享受矿业权价款减免的,需补缴所减免的全部矿业权价款。
  合作勘查开发矿山企业内部股权变更或引进新股东,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但企业名称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将相应变更事项向登记机关备案。已享受矿业权价款减免的,需补缴所减免的全部矿业权价款。
  合作勘查开发矿山企业内部股权变更或引进新股东,原控股股东和企业名称均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将相应变更事项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 矿业权价款及有关行政性收费的减免
  第二十三条 鼓励科研单位、企业和投资者开展各类矿产资源开发试验,对准予试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试验用资源,在规定的规模、范围和时间内免缴相关费用,对试验成果优先推广使用。
  矿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采用先进技术,综合开发利用低品位矿产及尾矿的,5年内免缴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钾盐、铜矿、优
  质锰矿、铬铁矿、富铁矿(TFe≥50%)、铂族金属勘查的,可以减免探矿权使用费。
  减免幅度为第一勘查年度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减缴25%。
  第二十五条 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减缴采矿权使用费:
  (一)开采国家及我省紧缺矿种和运用新技术、新办法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及老矿区尾矿,且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采矿权使用费在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减缴50%,第四年至第七年可减缴25%;
  (二)矿区范围大于100平方公里的盐湖矿山企业,基建期和矿山投产7年内可减缴采矿权使用费的70%。
  第二十六条 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开采回收主矿种之外的伴生矿产的,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投产后5年内可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20-50%;
  (二)采用国内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投产后5年内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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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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