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矿业权公开交易规则(试行)

2013年09月26日 10:8 1225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文件:
  (1)申请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
  (2)申请文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4)竞买申请人不具备资格条件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未按规定缴纳竞买(投)保证金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竞买(投)申请人提交的竞买(投)申请报名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以中文书写,其他附属证明文件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必需附中文译本,所有解释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的交易矿业权价值评估咨询业务后,应当对评估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评估咨询价。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出让交易底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让单位确定。属于矿业权转让的,矿业权交易底价由委托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拍卖底价的确定应当在招标会或拍卖会前完成,挂牌底价应当在挂牌报价以前确定。在本次交易成功结束前,底价应当保密,且不得变更和对外泄漏;交易未成功的,在下次交易之前底价应重新确定。
  第二十二条 所有竞投(买)人的报价均低于交易底价、达不到中标条件或无人参于报价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可以宣布停止该宗矿业权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竞买(投)人不得在交易中恶意串通,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其他投标人、竞买人因参与上述非法活动致使中标、竞得结果无效的,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赣南矿业网和交易场所公示评标、竞得结果。公示15个工作日之后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再签订出(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出让矿业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价款。转让矿业权的,竞得(中标)人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缴纳矿业权价款。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按规定缴纳完矿业权成交价款、交易费和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约定的其他费用后退回。其他投标人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或者未按招拍挂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扣除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收取的全部交易手续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归委托人所有;属于拍卖、挂牌的,由委托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重新组织交易;属于招标的,委托(招标)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明示放弃中标项目的,委托(招标)人应当自知道之日起3日内,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矿业权出(转)让成交价款的,其预先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委托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竞得人资格,有权收回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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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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