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13年09月27日 9:24 1347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采矿。
  第十八条 申请采矿必须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一、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应当提交:
  1、经国务院或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决议书;
  2、经批准的建设矿山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规划方案。
  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交:
  1、由国家批准的地质勘查单位所提供并经过地质普查或勘探证实的矿产储量资料;
  2、简易开采方案和有关图件;
  3、开采范围及与邻矿正式达成的矿界协议。
  第十九条 自治区对开办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开办地方国营矿山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办其他矿山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矿产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市、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但开采煤炭以及黄金等贵重、稀有矿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在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矿产或残矿,由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个人为生活自用,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本村范围内,采挖砂、石、粘土及少量其他矿产,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地方国营矿山企业以批准的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准;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以批准的开采储量确定的年限为准;
  个体采矿为一至三年。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期满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开采年限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扩大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改变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等,均应重新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换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采矿单位和个人凭采矿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开立银行帐户。
  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出租、转让、抵押、涂改和伪造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的开采矿区界线以地面境界垂直向下为限,地下采区以高程控制。矿山之间需留10至50米的安全隔离矿柱或以批准的设计为准。
  第二十五条 采矿必须遵循采矿工作程序,回采率和贫化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禁止采富弃贫,采厚丢薄,采主弃副,采中剩边,浪费矿产资源。对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综合开采、综合回收。必须及时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
  第二十七条 开采易燃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矿产自燃和污染环境。
  对汝箕沟矿区的无烟煤实行保护性开采,保护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关闭矿山或停止采矿,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并向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缴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管理办法执行。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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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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