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13年09月27日 9:24 1347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章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
  第三十条 自治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乡镇集体和允许个体依法采矿。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向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必要的地质矿产资料和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
  第三十一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采矿范围:
  一、不具备建设国营矿山企业条件的矿产资源;
  二、国家和自治区规划区及国营矿山企业矿区以外经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矿产资源;
  三、经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
  四、已关闭的国营矿山的残矿或尾矿。
  第三十二条 个体采矿的范围:
  一、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不宜国营矿山企业和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的边角矿产;
  三、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
  第三十三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设备和生产技术条件;
  二、有基本的安全生产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三、不影响毗邻矿山的生产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自治区在已批准开采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范围内筹建新矿山企业或进行补充勘探,有关区域范围内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在限期内关闭或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不得借故拖延,矿山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
  ,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第三十五条 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现有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其他矿山企业,不影响国营矿山企业生产和安全的,经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在划定的矿界范围内继续开采,或按照国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实行联营开采;严重影响国营矿山企业生产和安全的以及个体
  采矿,必须关闭或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
  第三十六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和标高内采掘,不得随意扩大、延伸和超越划定的矿界。
  第三十七条 销售矿产品,必须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矿产品销售发货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价规定销售。
  黄金等贵重、稀有矿产品必须全部交售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五章 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对全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三、参与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工作,办理登记手续,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四、根据需要向大、中型矿山企业派驻矿产督察员或巡回矿产督察员;
  五、协调处理市、县(市)间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争议;
  六、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在采矿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汇集本地区矿产资源资料;
  三、审查颁发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许可证,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指导帮助和监督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高回采率,减少损失率,保障安全生产;
  五、协调解决本地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争议;
  六、办理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事宜。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责:
  一、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定,并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二、协助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第四十一条 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负有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搞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
  二、对矿山开采、损失、矿石质量和贫化、综合利用进行监督;
  三、对矿山企业矿产动态储量进行管理;
  四、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越级上报。
  第四十二条 矿产督察员的职责:
  一、深入现场检查、监督矿山企业合理开发矿产资源;
  二、发现问题时,督促矿山企业限期解决;
  三、建议有关部门或矿山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者给予处罚;
  四、建议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矿山企业应当积极支持矿产督察员(巡回矿产督察员)进行工作,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发生问题时,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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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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