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2013年09月30日 10:10 1153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五章 探矿权挂牌
  第二十七条 挂牌出让探矿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挂牌公告。
  (二) 竞买人报名,购买资料。
  (三) 竞买人资格审查,合格的交付保证金。
  (四) 在公开的时间、地点进行挂牌。
  (1)竞买人填报探矿权挂牌竞买报价表;
  (2)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确信报价后更新公示挂牌价;
  (3)继续接受新的报价并公示;
  (4)挂牌期满,确定买受人。
  挂牌竞买期限不少于10日。
  第二十八条  符合挂牌条件的竞买人在探矿挂牌竞价时,应当填写探矿权挂牌竞买报价表,并签字盖章,方能有效;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确认报价后,更新公示挂牌价格。
  第二十九条 若在规定的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挂牌出让成立。
  在探矿权挂牌期限内,竞买人可多次报价,但每一次报价必须高于已经挂出的挂牌价。
  挂牌期届满,探矿权出让给最高明竞价者。
  第三十条 探矿权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当与买受人于挂牌结束日签订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由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调整挂牌底价,重新挂牌出让,或暂时终止该区域探矿权的挂牌出让。
  第六章 签订出让合同与办理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探矿权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招标出让中标通知书、拍卖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中确定的时间、地点与探矿权出让机关签订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书。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书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探矿权中标人、买受人交付的投标、竞标保证金可抵缴探矿权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四条 探矿权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根据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地质勘查设计,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出让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中标人、买受人未按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中的规定与探矿权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探矿权价款的,视为放弃探矿权,其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探矿权中标人、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出让机关办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手续的,视为放弃探矿权,其交付的保证金和缴纳的探矿权价款不予退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非出让机关或非受托机关以及受托机关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勘查区块和方案未报经出让机关批准,出让的探矿权无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工作人员在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探矿权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探矿权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中标、买受无效,所缴投标、竞买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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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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