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0月10日 11:17 1603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四、《方案》的审查备案
  《方案》的审查备案,按采矿权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除大、中型矿外,《方案》的审查备案,暂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由各区市县负责审查备案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派员实施监督指导。市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方案》审查时,市环保部门派员参加。
  审查工作原则上采取会审形式。专家组每位审查专家应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07〕98号)、《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和《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0号)要求,对《方案》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技术评审,并出具署名的书面审查意见,最后由专家组长统一汇总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书,审查专家及专家组对审查结论负责。
  审查专家组要由地质(含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勘查等)类、经济类(工程预算及造价等)组成,涉及生态环境恢复的还要有生态环境类专家参加。由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山的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等特点,从省地质环境类专家库(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告)中抽取专家组成审查专家组。
  经审查后的《方案》须在1个月内予以备案,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方案》审查备案表(附件3)、保证金缴存通知单(附件4)及缴存回执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五、保证金数额的核定
  保证金核定主要依据《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07〕98号)已确定公式的计算结果和《方案》的工程经费概算,在专家审查的基础上,由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充分考虑矿山自身的实际且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确定。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通知单》中明确。
  六、保证金的交存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将预提的保证金存入代理银行的指定专户,代理银行由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保证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采矿权人在接到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通知单》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到代理银行将保证金存入代理银行指定的专户,并将保证金交存凭证交回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门。代理银行按月将保证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反馈给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保证金交存分一次性交存和分期交存。有效年数在3年以内(含3年)的、影响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下(含5千)、应缴保证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采矿权人必须一次性全额交存保证金。除前述情形以外的,采矿权人可以一次性全额交存或分期交存。
  有效年数指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许可年限,或者已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许可剩余年限。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已取得采矿权的许可剩余年限的起算时间,按照《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7年4月9日)计算。
  分期交存的,可依据采矿有效年数分期交存。10年以下的,如分期交存,首次交纳保证金数额不应低于3年,有效期止前一年应当全部交清。有效年数在3年以上至6年的,分2次交存;6年以上至10年的,分3次交存; 10年以上的,每5年交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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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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