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0月10日 11:17 1603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七、治理工作的实施及治理项目的验收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中有关内容,边开采,边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按照审查备案的《方案》开展治理工作,并对《方案》中包括监测方案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向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报告,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初步验收合格证》(附件5),初步验收后,采矿权人应对治理成果进行为期两年的后期管护。两年后,再次向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环保局继续组织专家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附件6)。
  部、省发证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初步验收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验收合格的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初步验收合格证》;最终正式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负责,验收合格后,由三部门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
  对验收未达规定标准的,参加验收的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通知书》(附件6),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完成治理。采矿权人不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使用保证金统一组织治理,同时依据《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对采矿权人进行处罚。
  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完成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采矿权人应当交纳不足部分费用;保证金及利息有结余的,其余额返还采矿权人。
  八、保证金的返还
  采矿权人切实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经初次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初步验收合格证》及保证金交存凭证向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返还申请。两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向代理银行下达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通知,将保证金总额的85%返还给采矿权人。两年后,经二次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及保证金交存凭证向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返还申请。两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向代理银行下达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通知,将剩余的15%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
  矿山企业有效年数超过10年、保证金分期交存的,矿山企业按照《方案》实施部分恢复治理的,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并核查实际投入费用,其实际投入费用部分可以视同为下一期次的保证金或予以返还,原则上5年为一个验收周期。但保证金余额不得少于保证金总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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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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