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13年10月14日 15:21 1062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7.处理处置
  7.1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他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
  7.2  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
  7.3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废电池,可以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贮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必须完好无损,填埋处置的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要的强度要求。
  7.4  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利用,宜将已收集的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
  7.5  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以及在贮存作业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8.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
  8.1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冶炼等活动除满足前列各章要求外,还应当遵从本章的要求。
  8.2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
  8.3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或运行。
  8.4  鼓励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
  8.5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外壳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8.6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
  8.7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不能带壳、酸液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
  8.8  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冶炼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铅回收率大于95%;
  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
  再生铅工艺过程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再生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逐步淘汰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土法冶炼工艺和小型再生铅企业。
  8.9  废铅酸蓄电池铅冶炼再生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和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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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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