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2013年10月17日 14:26 1336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推进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工程。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发利用煤层气、页岩气、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能源,开展节能信息和技术的交流合作,进行技术创新。
  鼓励企业创新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和开展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科技开发、技术改造、教育培训等。
  第四十六条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对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和税收扶持。
  鼓励企业参与节能量交易和碳交易,推进节能市场化。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对单位内部在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级较高或者有节能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采用高效照明、高效电机、蓄能设备等节能技术和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监督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
  (三)受理节能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组织调查;
  (四)依法查处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
  (五)履行法律、法规等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印或者摘录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等资料;
  (二)要求用能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场景等进行录像、拍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三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节能监督检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泄露监督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三)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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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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