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2013年10月21日 10:2 1423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十二条 会员可通过柜台委托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受理并执行客户的委托买卖指令。
  柜台委托应当填写委托单。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交易所及会员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三十三条 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帐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交易所及会员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在经纪业务中,会员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第三十四条 会员提供自助委托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限价委托指客户要求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指客户要求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第三十七条 委托当日有效,会员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第三十九条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四十条 会员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第四十一条 会员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第四十二条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债券交易除外。
  第四十三条 会员不得私自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第四十四条 会员对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应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帐管理,不得挪用。第二节 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五条 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自营证券帐户,并只能通过该帐户从事自营业务。
  第四十七条 会员应当开设独立的自营资金帐户,并与客户的资金帐户分帐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会员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九条 会员应当设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因自营业务影响经纪业务。第四章 证券买卖第一节 申报
  第五十条 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第五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先后顺序向交易主机申报。
  第五十二条 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内容及方式。
  第五十三条 买入股票或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五十四条 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1手。
  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交所债券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五十五条 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五十六条 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第五十七条 A股、基金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B股上交所为0.001美元、深交所为0.01港元;债券回购上交所为0.005、深交所为0.01。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前款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规定并调整各类证券每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可变动单位。
  第五十九条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第六十条 买卖上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时,申报价格无限制;连续竞价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一)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格的规定幅度;
  (二)无卖出(买入)申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低)买入(卖出)价格的规定幅度;
  (三)既无卖出又无买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规定幅度;当日无最新成交价格的,按前收盘价计算申报限价幅度。
  上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上述幅度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一条 买卖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涨跌幅比例和适用范围。
  第六十三条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也可以撤销。第二节 竞价与成交
  第六十四条 证券交易一般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交易方式。
  第六十五条 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六十六条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二)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交所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深交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六十七条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第六十八条 集合竞价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十九条 深交所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范围一致。
  第七十条 深交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
  (二)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5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5元。
  深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有效竞价范围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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