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2014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77号

2013年10月30日 14:36 1166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77号
  【发布日期】2013-10-28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4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2014年稀土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需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核准。
  2.符合稀土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及稀土行业管理有关规定,2010-2012年每年均有出口实绩(2010年以后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自获得配额年份至2012年每年均有出口实绩),相关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3.生产企业的稀土原料需来自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矿资格的稀土开采企业。
  4.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需为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10-2012年每年均有出口实绩,相关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3.出口产品需来自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稀土出口,国家将对稀土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企业,将收回其当年稀土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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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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