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办法

2013年11月21日 9:51 850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第三条  年检工作由市国土局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市局和区县分局两级年检制度。
  市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及市级颁发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的年检工作。
  区县分局负责市局年检范围之外的,矿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的年检工作。
  第四条  市局和区县分局依法审查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监督检查采矿权人上一年度依法开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情况。年检主要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完成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八)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九)依法填报《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剥)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等报表和资料情况;
  (十)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十一)矿泉水注册登记及矿泉水原水水质定期检验情况,批准的允许开采量执行情况;
  (十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三)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矿区所在区县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包括电子报盘数据和纸质材料)并接受年检: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1.矿山概况及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和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2.矿山年度生产情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完成情况;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
  7.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8.矿泉水注册登记及矿泉水原水水质检测情况;
  9.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0.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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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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