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11月17日 10:37 259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于2008 年10月30日发出,并分别刊登于2008 年10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为:2008 年11月14日上午8:30分。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云南省个旧市金湖东路121号公司四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4、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召开。
  5、召集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高文翔先生主持。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千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总数354,630,945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54.50 %,公司部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合法有效地审议了大会提案,经过表决,以18,936,44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一名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代表335,694,503股回避了表决,其他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股东一致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履行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预案》。
  为满足生产用地的需要以及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本公司与公司的控股股东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2月分别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期限30年;《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期限20年;《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交易事项的协议》,期限为长期。目前,以上二项合同及协议在正常的执行过程中。根据2008年10月1日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3 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上二项合同及协议重新履行了审议程序。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律师和李泽春律师列席并出具了《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是: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案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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