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体制机制问题的思考

2012年02月01日 9:28 750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性质及其在矿政管理中的地位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评审机构对矿产地质勘查机构取得的矿产地质成果的审查评价、鉴定验收。其内容包括:对矿体地质特征,开发利用内外部条件,矿产种类、数量、质量、空间分布等技术数据等阶段性认识的认可。由于其认识客体是矿产资源储量,所以其重要性不同于其他地质成果的评审,而是把住矿产资源入口的技术鉴定关。为了正确处理国家和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国家必须对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储量状况有明确的把握。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储量状况不能是地质勘查机构自己说了算,而必须由相对权威的评审机构审查评价、鉴定验收。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领导同志把储量评审的作用概括为审计、监督、仲裁、公证,生动地反映了其技术监督的本质。就像对食品、药品的技术监督关乎民生安全健康,对度量衡的技术监督关乎市场公平秩序一样,对矿产资源储量的技术监督则关乎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业权市场公平和矿业秩序稳定。对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乃至整个矿政管理来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都处于基础地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单位没有根本利益分歧,储量评审环节尚且历次被证明不可或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关乎社会管理职能的技术监督手段更应当得到加强。但是在改革探索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往往又被削弱。究其原因,一是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性质、作用认识不深,宣传不够;二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原来叫做储量审批,其实不是行政审批,却在减少行政审批时被弱化了;三是盲目照搬外国做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与评估的本质区别与优劣对比
  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我国等一些国家实行评审制,另有一些国家实行评估制,如加拿大。评审制由矿产勘查单位出具报告,评审机构评审;评估制由评估机构直接出具评估报告。在评审制度下,勘查单位是执行系统,评审机构是监督系统,由两套系统进行质量控制,质量保障程度高。评估制的质量保证靠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诚信保证质量,缺乏监督机制。
  据说,加拿大等国在评估机构和个人的权责划分上,更侧重于个人。例如,由独立地质师签署的勘查报告就可被市场采信。其实,我们对外国的情况知之不深。外国的独立地质师未必都可靠,不然就不会有臭名昭著的布桑事件。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外国,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沿用评审制,评审机构负责与个人负责相结合,以机构负责为主,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与矿业权评估的异同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与矿业权评估是两个既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的接力过程。我国对矿产资源储量实行评审制已经有58年的历史,其评审的内容虽然与经济有关,但侧重点是矿产地质技术,最终为开采设计服务,属于技术监督范畴。其正确性的验证要看开发利用的实际效果,时间很长,近期的判断依靠技术规范。矿业权评估是近10年来随着矿业权市场建设建立起来的,其评估的内容虽然立足于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技术性文件,但评估的结果是矿业权价值,为交易市场服务,属于经济中介性质。矿业权评估正确性的检验靠市场,在较短时间内即可对照。矿业权评估服务于竞争性领域,作为市场中介组织,实行市场化,由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管理,从10年实践结果来看,基本上是可行的。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服务于非竞争性领域,或者说主要是非竞争性领域,其最主要的任务是保障国家资源家底的准确性,虽然在工作衔接上与矿业权评估有紧密联系,但性质不同,因此不能简单模仿矿业权评估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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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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