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3月1日起试行

2012年02月01日 17:28 424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保障我国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近日出台《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3月1日起实施。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主要内容为:一、矿业权出让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二、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三、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转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或投标人参加。 招标、拍卖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四、矿业权出让转让结果相关信息应公示公开。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应公示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矿业权成交价等;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将相关信息直接进场公开。矿业权转让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交易机构出具鉴证文书。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不同性质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分类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矿业权交易年度工作报告、通报制度。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还对矿业权交易确认及中止、终止,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等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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