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制度

2012年07月31日 11:20 686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2〕92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批准权限
  (一)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实行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两级审批。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中,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勘查、采矿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矿业权整合或者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区域需要协议出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二、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程序
  (四)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根据协议出让审批权限持有关批准文件、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及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行文,提出协议出让申请;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由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持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后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持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出让的依据、理由,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项目出资人、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
  (六)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区域,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人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其他由采矿权人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理由,协议出让的依据,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论证情况,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整合方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
  平面范围不变,仅扩大开采深度标高或增加矿体(矿层)的,不需办理协议出让审批手续,由采矿权人直接向规定权限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按扩大矿区范围的要求办理。
  (七)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零星资源的,勘查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人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勘查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探矿权人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勘查范围理由,协议出让的依据,拟扩大勘查范围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论证情况,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项目名称、拟设勘查区块范围、坐标、面积、勘查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整合方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
  (八)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范围的毗邻区域和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探矿权协议出让,其探矿权价款按探矿权扩大范围部分评审登记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缴纳。未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和未缴纳探矿权价款的,不得转让探矿权和申请采矿登记。
  (九)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是否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应委托有矿山开采设计资质或有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并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出具专家意见。
  (十)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协议出让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出让的依据、理由,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项目出资人、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整合方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附具相关论证报告及专家意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须经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并将相关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予批准。
  (十二)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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