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发布危险废物治理专项规划

2012年10月26日 8:38 1073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胁的废物,其中包括医疗废物、化学药品废弃物及重金属废弃物等等。
  我国第一部危险废物专项规划正式发布。
  10月23日,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和卫生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十二五”的总体目标,到2015 年,基本摸清危险废物底数,规范化管理水平大幅提高,环境风险显著降低。
  就具体的任务指标而言,主要包括,完成铬渣污染综合整治任务;市级以上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设市城市(包括县级市、地级市和直辖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完成2004年发布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设施》)中提出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任务。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一项任务,即《设施》原本要求到2006年建成的331项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但这项任务直至今天还未完成,希望到2015年能解决这一历史欠账,但难度依然很大。” 中国环科院固体废物研究所所长王琪对本报分析。
  根据《规划》,为了实现规划目标的重点工程资金需求为261 亿元。

  危险废物家底不清
  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胁的废物,其中包括医疗废物、化学药品废弃物及重金属废弃物等等。
  由于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历史欠账多。“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压力依然巨大,面临底数不清、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不强、环境风险和污染日益突出三大隐患。《规划》指出,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初步掌握了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和企业分布,但危险废物流向、自建利用处置设施情况以及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分布、环境污染状况等具体情况尚不清楚。
  记者查阅《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告》发现,2007年工业源中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573.69万吨,但这一数字却明显与《2007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显示的工业危险废物1079万吨的产生量直接冲突。同是环保部的统计数据,却相差三倍还要多。
  那么,危险废物到底有多少?“根据《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2010年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586.8万吨,但这一统计结果也是不准确的,有待进一步摸底调查。”王琪指出,《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则只提及了工业固废的总量,并没像往年一样公布危险废物的数量。
  不过,《规划》指出,专家预测“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产生量仍将持续增长,2015 年将超过6000 万吨。而与之不称的是,我国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不强,仅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危险废物产生量的50%左右,且设施负荷率不足40%。
  同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频发,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由于历史遗留危险废物长期大量堆存,严重影响土壤和水环境质量。据估算,仅铬渣造成的土地污染面积就高达500万平方米,污染土方量约1500万立方。

  危险废物利用产业总产值将超2000亿元
  在《规划》提出的前述总体目标之下,国家又提出了“十二五”期间的九项任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有三项:开展危险废物调查;完成《设施》中提出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
  根据《规划》,国家将推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全面调查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建立国家和地方危险废物重点单位清单并动态更新。2013 年底前,掌握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金属冶炼,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炼焦,电子元件制造,铅蓄电池制造,多晶硅生产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情况;2015年,全面摸清危险废物情况。
  另一项任务是,根据四部委部署,在“十二五”末要完成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同时,四部委将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以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山东、河南、湖南、重庆、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市)为重点,确保2012 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铬渣治理任务;以湖南、广东、广西、云南为重点,加强含镉、含砷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利用和处置。
  根据《规划》,国家确定的危险废物三项重点工程投资需求为261亿元,其中危险废物的产生与堆存情况调查工程3亿元、利用和处置工程239亿元、监管能力和人才建设工程19亿元。
  此外,四部委预计,“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利用产业总产值预计超2000 亿元,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费用预计超过500 亿元。

责任编辑:安子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