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制定《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

2013年02月06日 8:32 849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为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解决“三下”压煤和边角残煤等资源开采问题,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区环境,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研究制定了《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安全保障程度不断提高、资源节约效果逐步显现、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主要目标,要求煤矿企业要通过科学论证,努力扩大充填范围,在确保生产安全和保护地面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三下”压煤和各种保安煤柱、边角残煤等煤炭资源的充分回收。
  对充填材料的选择,《意见》要求必须对地下水无污染,凡对地下水水质有影响的,必须预先进行无毒、无害化处理,避免充填材料污染地下水及含水层。
  《意见》还要求,新建煤矿不再设立永久性地面矸石山,临时周转堆存的煤矸石要制订综合利用方案,优先用于井下充填。井下充填开采应采用机械化充填装备,减轻从业人员劳动强度。实施充填开采,应根据地面保护体和生态环境情况确定充填率指标,设计充填开采工艺,努力实现地面保护体免受扰动,最大限度降低对土地的损毁及地表生态环境的影响。
  《意见》指出,煤矿企业法人是充填开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充填开采工作。总工程师是第一技术负责人,组织制订和论证充填开采方案,协助企业法人制定完善的责任规章和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实施充填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加强充填开采效果监测,做好岩层地表移动观测,建立充填开采台账,确保充填开采有关数据真实可靠。煤矿企业实施充填开采应制定规划和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要对煤矿企业充填开采工作进行考核,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的充填规模、置换原煤产量、充填效果做出鉴定。

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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