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03月04日 10:0 1185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冀国土资发〔2013〕8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有关地勘单位、矿山企业:
  为加强中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的管理,根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6号)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月25号


  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
  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中央专项)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及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6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专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我省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进行国外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和矿山建设的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勘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矿山企业,是指在本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以采矿、选矿、矿产品开发利用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在国外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有较强资金实力的企业。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开发项目和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项目。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一)属于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中鼓励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项目;
  (二)项目选区成矿条件或成矿背景较好,有一定资源潜力和工作基础的勘查或开发项目;
  (三)区位优势明显,所在国政局稳定、政策环境好的项目。
  (四)勘查开发施工条件较好、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勘查成本相对较低,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五条 中央专项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共同对项目的申报、项目设计书(实施方案)、项目变更申请、项目的验收等进行审核报批、评审论证、审批备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项目的要件和技术审查及项目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审定、资金拔付、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可以指定所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中央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核、设计评审、中期评估、项目验收。专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并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章 中央专项申报及审核论证
 
 第七条 申请中央专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及项目所在国的法律;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已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已在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完成备案手续;
  (三)项目申请单位应持有或与国外合资、合作单位共同持有项目的矿业权。项目申请单位所持有股权应不低于30%;
  (四)实施项目已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许可证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许可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已经所在国批准;与外方企业合资、合作的,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五)实施项目具备相应的保障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交通运输等);
  (六)勘查施工单位应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矿山企业申请国外勘查项目必须具备甲级勘查资质或具有与甲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合作协议。
  第八条 申请中央专项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中央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省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并对真实性负责。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初审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申报材料的要件齐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申报文件和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论证。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审核论证意见。审核论证内容主要包括技术审核和经费审核。技术审核是指对项目工作基础、目标任务、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法、预期成果、项目风险等进行的全面评估与审核。经费审核是指确定项目申请补助金额、预算的科学合理性。续作项目要审核前期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等。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审核论证情况联合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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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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