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将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新金精矿标准的通知

2013年04月02日 12:25 1529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关于将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新金精矿标准
海关总署公告〔2013〕16号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9号),其中明确黄金矿砂应符合原冶金工业部金精矿标准YB2430-88的规定。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详见附件),现将上述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的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中的各项指标。
  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照第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3月25日

附件:金精矿标准(YS T 300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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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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