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新标准实施

2013年05月06日 9:26 664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5月1日,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正式实施。相对旧标准,新规对部分车型的强制报废使用年限进行了调整。
  其中在出租客运汽车车型中,将中型出租客运汽车由8年延长至10年;在载客汽车车型中,将小型教练车的年限由15年缩短至10年;中型教练车由15年缩短至12年;将公交客运载客汽车和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由15年分别缩短至13年和10年;对小、微型非营运(私家车)由2000年后的15年调整为“不限”,只规定达到60万公里行驶里程进行引导报废。
  据车管所负责人介绍,引导报废不是强制报废,只要按时参加审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就可以驾驶。但是从车辆安全角度考虑,达到一定行驶里程后,交警部门将会劝导、建议车主进行报废。
  根据新规,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四类情形是: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根据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将被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车辆也将被收缴并强制报废。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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