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06月18日 16:6 601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情况。
  6曰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并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介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
  一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是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是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是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是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是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是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是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是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是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是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是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对于具有上述这十四种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孙军工强调,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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