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土地矿产法治化等焦点问题

——全国土地日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专访

2013年06月25日 8:56 790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眼下看,土地管理法修改加紧推进;长远看,出台土地法已成共识。从紧迫性看,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动产统一登记等现实问题,使国土资源法治保障成为当务之急。
  在第23个全国土地日前夕,针对土地矿产法治化焦点话题,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主任孙英辉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保障公民物权 实现“法治突围”
  记者:怎么看待我国国土资源法治化进程?
  孙英辉:随着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中国特色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特别是近年来,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为基本准则,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及地方性规章为具体规范的国土资源法律制度体系。
  但国土资源法治建设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已经成为深化改革的障碍所在,主要表现“四个背离”:国土资源法治建设加强,然而法律绩效低下甚至下降;为建立公正有序的国土资源工作秩序付出过高行政成本,然而现实表现为低水平秩序效果甚至局部性秩序恶化;国土资源法律制度社会效益低于预期,然而制度运行社会成本不断高企;国土资源法律知识逐渐普及,然而部分法律公信力衰退。
  因此推进基本法治保障、市场法治保障、产权法治保障三大国土资源法治保障工程时不我待。国土资源法治事关公民社会最基本的物权,从保护土地财产权到构建完善矿业权制度,深化改革,释放制度性红利,归根到底要实现“法治突围”。
  强化权利观念 弥补基本法缺失
  记者:国土资源法治保障工程,创新与改革从何入手?
  孙英辉:首当其冲是基本法治保障工程。目前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有效支撑了改革开放大局,支撑了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进程,支撑了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冲刺,更支撑了耕地红线的基本稳固。
  但“三个缺位”必须正视:在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用途管制、不动产统一登记及农民土地物权实现等领域、环节的法律法规缺位;国土资源基本立法缺位,属于经济法范畴的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主要调整规范行政管理行为,难以起到宪法统领下的基本法作用,不能适应大量民事和物权调整规范需求。
  目前国土资源法规主要强化行政管理,偏重行政规范而疏于民事规范,强调行政管理较多而明晰民事权利和义务较少。重管理、轻权利,往往以行政法、刑法代替民法的保护功能;所有权归属界限不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能甚至处于无主状态;物权统一登记尚未落实,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制度不健全,严重影响物权登记的公信力;资源流转环节限制性规定过多,市场配置作用常常失灵,市场外部不经济性因素导致资源闲置、浪费和流失。
  存在上述问题,原因主要在于国土资源基本法缺失。加快国土资源基本法研究,尽快将土地法和地质矿产法纳入国家立法规划,已经十分紧迫。

 

[1][2] 下一页

责任编辑: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