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将严格与回采率系数挂钩

2013年07月11日 13:31 521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
  通知指出,矿山开采回采率高低直接反映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所有应考核开采回采率的矿山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的方式,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与实际开采回采率之比)”,运用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实际结果计算征收金额,实际开采回采率高于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小于1,相应地少缴,反之多缴,充分发挥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煤矿以采区作为开采回采率考核单元,非煤固体矿山以矿山生产的矿块(盘区)作为开采回采率考核单元。
  通知指出,核定开采回采率原则上以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为准。对已有核定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要组织进行复查,公示复查结果。复查的要求参照《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对无核定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核定。

责任编辑: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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