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优化金属加工及批发业发展实施办法(修订)

2013年08月16日 10:25 630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优化金属加工及批发业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村社会管理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优化金属加工及批发业发展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日


  佛山市南海区优化金属加工及批发业发展实施办法(修订)
  根据《关于加快商贸业发展的意见》(南府〔2009〕319号)及《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南府〔2010〕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金属加工企业提升转型,推动金属批发企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属加工企业为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企业;金属批发企业(不包括进出口企业)为主营有色金属(包括铝、铜、锡、铅、锌等)或黑色金属(包括钢、铁)大宗基础原材料批发,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企业。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南海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期内无不良记录。
  第三条 依法缴纳税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金属批发企业,由财政按企业当年销售(营业)额的0.35‰标准计算给予补助。
  第四条 为鼓励企业加强规范化合同管理,树立重合同、守信用的形象,对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金属批发企业,由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区级留成全额标准给予等额补助。
  第五条 区设立有色金属产业环保扶持专项资金,用以激励金属加工企业提升环保水平,分离熔铸环节及废料循环再用。凡区内金属加工企业将本企业所产生的金属废料送区内年产10万吨以上的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进行集中熔铸再利用的,由区财政按150元/吨的标准以有色金属产业环保扶持专项经费的形式补助给金属加工企业。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名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联合认定。
  第六条 税务部门要根据金属加工、批发企业的行业特点,建立完善以行业为本的征管措施,促进行业壮大发展。对贸易规模大、行业带动性强、产业贡献度高的企业,税务部门要不断拓宽纳税服务平台,加大纳税服务力度。
  第七条 申请与审核:补助由企业向镇(街道)经济促进局递交书面申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审核;环保扶持专项资金由企业向镇(街道)经济促进局递交书面申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和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审核。上述两项资金的具体申请与审核细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另行制定。
  第八条 预算与安排: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将补助和环保扶持专项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安排。补助由区、镇(街道)按税费分成比例共同负担,区财政将区负担部分划拨到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到企业;环保扶持专项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止。《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优化金属加工及批发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0〕119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优化金属加工及批发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10〕135号)同时废止。

南海设环保资金扶持金属加工业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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