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聘任第四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通知

2013年08月23日 11:27 584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油气中心、信息中心:
  为加强矿产督察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有关规定,部决定聘任第四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条件
  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熟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熟悉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工作并获得高级技术职称或有从事矿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经历的专业人员;身体健康,能从事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年龄在65岁以下。原则上不聘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务员。
  二、聘任程序
  (一)推荐。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实际督察和考核情况,符合条件能够继续承担督察任务的,可以继续推荐;对难以履行督察任务或因工作变动、身体条件等因素不能继续承担矿产督察任务的,不再继续推荐;对空缺的名额按照聘任条件推荐新的国家级矿产督察员人选。
  (二)审核。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任人选。按照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由部统一培训后持证上岗的要求,对拟新聘任的国家级矿产督察员,部将分期分批组织培训、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经考试合格,颁发证书;续聘的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参加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后,颁发证书。
  (三)公告。部对第四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予以公告。
  三、名额分配
  各省(区、市)推荐第四批国家督察员总名额1390名,部油气中心(含地调局郑州综合所和成都所)20名。其中,勘查、开采分配比例可依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具体分配详见附件1。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第四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推荐工作,对照聘任条件,严格把关,填写《国家级矿产督察员推荐聘任审批表》(附件2)和《国家级矿产督察员推荐信息汇总表》(附件3),并附推荐督察员电子照片,务于2013年9月15日前,通过“全国矿产督察网上报备系统”(网址:www.kcdc.mlr.gov.cn)上传,其中《国家级矿产督察员推荐信息汇总表》要同时将纸制件加盖公章后报部。
  (二)部油气中心在组织完成本单位督察员推荐基础上,要及时跟踪各省(区、市)推荐进展情况,及时汇总、整理和分析,提交部审核,并提前做好聘任后续准备工作。
  (三)部信息中心要做好“全国矿产督察网上报备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网上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 系 人:尹仲年(010)66558289  66558277(传真)
  电子邮箱:yinzhongnian@sohu.com


  2013年8月16日

附件:1、文件图标 各省(区、市)推荐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名额分配表.doc

           2、文件图标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推荐聘任审批表.doc

           3、文件图标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推荐信息汇总表.doc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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