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2013年09月04日 8:49 650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13]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2013年7月31日


  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和调整规划。
  第三条  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计划指标,没有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第四条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五条  分批次报批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单独选址项目,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区的,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用地。其中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编制规划修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
  (二)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未获得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经论证确需建设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依法组织听证、论证,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规划修改方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按符合规划组织申报用地。
  第八条  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旅游基础设施、民生、环保等特殊建设项目外,严禁以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由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的,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用地报批时应对基本农田核减情况进行说明。基本农田核减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核减台账。在台账中登记核减地块序号、位置、面积、现状地类、规划用途调整等信息。
  (二)核减图件。在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上进行标注,图件应清晰地反映核减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范围。
  (三)核减多划基本农田公告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或按第九条规定核减基本农田面积超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均按占用基本农田认定,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  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尽快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在定期评估后修改规划,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需要改变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以县、乡为单位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原则上各县、乡布局调整每年不超过一次。规划布局调整方案报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经定期评估、论证,确需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报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程序。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要求组织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需要修改的,评估报告应含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内容,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评估结果,向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修改申请,经该部门同意后开展规划修改,修改方案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不得涉及基本农田布局调整。
  第十六条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建立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和更新长效机制。在土地审批和执法督察等工作中审核、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均以报国家备案并纳入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相关数据为准。对经批准调整、修改规划以及核减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应按要求及时更新数据库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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