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09月17日 11:6 951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8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勇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央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第六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四)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五)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
  (六)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
  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重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股权结构、投资地点、投资额、融资方案、实施年限、风险分析及投资效益等)。
  重点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内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其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八条 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未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备案,对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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