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9年05月07日 9:39 885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退税程序和时限有明确规定
  为了防止出现退税时间过长占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金的问题,《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中对负责办理退税业务的财政机关的退税程序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实行市(县、区)财政部门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和专员办终审三级审批制度。初审机关在收到完整真实退税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复审和终审机关提交初审意见;复审机关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终审机关提交复审意见;终审机关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告知相关国库由其具体办理退库手续。
  背景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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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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