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探矿权明争暗战 “天价”弃标引发民告官

2009年12月29日 9:42 1110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次高者”是谁?
  关于“次高者是谁”的争论,从 “天价”获标那一天就开始了。
  按照承德市探矿权的“挂牌”程序,在2009年6月10日至22日期间,竞买人在交易所书面填写报价单,交易所根据最新确认的报价单更新挂牌价格, 6月22下午挂牌报价结束。
  6月23日,交易所举行了挂牌后的现场竞价,“樱桃矿”和“黑庄矿”分别以挂牌最后价3.6亿和1.975亿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但现场无人再口头增加报价,“天价”报价者石宝义和罗振安分别获得“樱桃矿”、“黑庄矿”两探矿权。
  但是似乎有人不相信这两个探矿权可以兑现,现场有竞买人提出,如果最高报价者弃标,谁将会递补为探矿权的竞得人?
  承德市国土资源局的负责人现场解释,报价次高者是指第二高的竞买人,3.6亿的报价次高者是3.595亿的竞买人,而1.975亿的报价次高者是1.970亿的竞买人。虽然口头做出解释,但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和交易所并没有即时颁发补充文件,事实证明,这给他们后来带来了棘手的麻烦和尴尬。
  在石、罗二人弃标后,交易所所长范明杰正在筹备对两个探矿权重新挂牌,此时,武广玉和于云飞将交易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定他们是探矿权的竞得人,并责令交易所与他们签订《成交确认书》。
  原来,据交易所的报价记录,在6月22日下午,石宝义以每次增加50万元的幅度(《文件》规定:一次报价增幅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连续报价723次,在他之前,李树奇、赵天国、武广玉分别报价30万元、32万元、33万元,石宝义接着武广玉的报价,一人将“樱桃矿”从33万元飙升到3.6亿元;“黑庄矿”与此类似,在徐绪凡、于云飞分别报价35万元和36万元之后,罗振安连续报价400次,将“黑庄矿”探矿权的报价抬高到1.975亿元。在石、罗二人之后,分别出价33万元和36万元的武广玉和于云飞就是次高者。
  在承德市,武广玉对记者表示,从拿到文件开始,他理解的“报价次高者”就是自己,他的报价是33万元。他说,国土资源局的解释显然是混淆了“报价次高者”和“次高报价”的概念。
  6月23日、24日,于云飞、武广玉分别向交易所提交“递补为竞得人申请”,这让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和交易所左右为难。
  “因为探矿权肯定不止这个价,如果竞争激烈,拍卖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都有可能”, 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科科长王臣对媒体说。而如果批准了这个申请,也就意味着默认了《条件》中的这条规则,为下一次出现同类情况留下隐患。
  6月27日,武广玉、于云飞二人的申请被交易所以“不符合竞得人资格”拒绝。范明杰表示,这也是承德市国土资源局的意思。王臣说,在当时制定《文件》时,他们也对“报价次高者”进行过讨论,跟目前的解释是一致的。
  此前,承德市国土资源局也将此情况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做了汇报。虽然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是探矿权出让的委托方,但由于《文件》是经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以交易所名义颁发的,所以解释权还在地方。
  武广玉、于云飞二人不服,而范明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言,挂牌操作还不完善。他说,“招拍挂是近几年才出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通过前两次的招拍挂,我们也是在不断完善,总结经验”,而每次挂牌的《文件》都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而王臣在与记者交流中也承认“报价次高者”与“次高报价”二者确有区别。
  法院难裁决
  11月9日,双桥区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两大问题阻挠着案件进展:一,作为民事被告,交易所不是探矿权出让方,是否具有被告主体资格;二,此案应该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双桥区法院负责此案的徐庭长表示,这个案件比较复杂,这种情况也是第一次碰到,目前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沟通。
  对于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来说,此场官司无论输赢,都是一场考验。按照目前状况,如果原告胜诉,就将以33万元和36万元拿到探矿权,无疑,“国家财产”将面临重大损失,也为再次出现“天价弃标、低价递补”现象发生埋下隐患;如果原告败诉,《文件》条款是否真的给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伤害?
  王臣说,“既然已经提交到司法部门,那我们就等待法院的裁定。”随着被告上法庭,国土资源局和交易所就将这个无法定夺的难题交给了法院。
  而此时,其他竞买人也提出了强烈抗议。庭审那天,法庭的旁听席还有来自辽宁葫芦岛市的商人——李树奇、徐绪凡以及其投资合伙人,他们分别参加了樱桃矿和黑庄矿的挂牌并报价。
  此次探矿权“挂牌”让他们十分愤慨。李树奇的投资合伙人王末表示,“这次我们在挂牌中的报价也是30多万,本来打算在竞买过程中拿下,没想到有人这样抬高报价,我们根本没有现场竞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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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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