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向电子垃圾宣战 京城电子毒物待回收

2010年02月24日 16:27 1195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这几年,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晶茹调查发现,目前小商贩已经成为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最大竞争对手,并且他们有着自己完整的收集、处理、销售电子废弃物的产业链。
  在北京市,这些蹬着三轮车的小商贩,其收购遍及北京城区所有的主要街道和社区。他们将回收来的电子废弃物先进行分拣,能用的就卖到二手市场,对于全部报废的,有些商贩会初步拆解成线路板、主板后卖给废品回收站,而有些商贩则是自己拆卸出金、银、铜等值钱的金属,等积攒到一定量后,再卖给专门收购贵重金属的商人。
  “然而小商贩对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却很让人担忧。”宋嘉伟说,回收到的电子废弃物在被小商贩提取贵重金属以后,剩下部分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却根本不被理睬,有时它们甚至还被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而这些污染物通过水源、植物、动物等途径进入人体,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危害。
  另一个方面,目前北京市的电子废弃物还在迅速增加。数据显示,目前北京市电子废弃物总量正以年平均5.2%的速度增长,预计2010年将超过800万台。
  因此,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合理回收就显得尤为重要。可是,近期的一项最新数据显示,北京市电子废弃物的环保回收率却不足10%。
  据了解,为了完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出台了十余部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从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对于无照经营、擅自处理电子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会被施以不同金额的罚款,并规定那些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电子废弃物经营情况如实做好记录。但是,目前这一《办法》在现实中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
  另外,我国现在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在生产前端依旧存在很大的漏洞。比如:目前我国已经问世的许多电子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并未考虑到拆解回收的问题,这就大大增加了环保回收的难度。
  “然而,德国就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德国,电子电器产品从原材料的选择和产品设计开始,就要为将来的使用和废弃考虑。” 刘晶茹说。另外,德国的《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法》还规定: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都要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目前它已经成为“全球最严厉的环保法令”。
  记者了解到,目前欧洲和美国都在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即生产者要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承担环境责任,完成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一系列工作。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欧盟国家和日本还实施了消费者承担电子废弃物回收责任的制度。其中,欧盟成员国实施的是 “预付处理费模式”,即消费者在购买新产品时就支付一定的处置费用,并且他们通过立法预先将电子产品分成几个大类,确定了不同类别电子产品的法定回收率,这样也就确立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各类电子产品回收处置费用;而日本则是采用另一种消费者付费的方式,即“废弃时付费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无须支付额外费用,只需在丢弃电子产品时支付相应回收处置费用,虽然最开始日本在实践这一模式时曾经颇为周折,但是目前该模式在日本普通民众中已经深入人心。
  据悉,为了规范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开始实施国务院于2008年8月20日审议通过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电器电子产品应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生产厂商应该在产品上或者说明书中注明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此外,这一条例还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有义务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这一基金可用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然而遗憾的是,该条例并没有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废弃物中需要承担的责任。有些学者认为,电子废弃物处置费用负担的基础虽然在生产者,但是在生产者的责任得到进一步明确以后,作为电子产品产业终点的消费者,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电子废弃物的处置费用。当然,这需要在我国有关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如果该办法能够实施,现在我国消费者乱扔乱卖电子废弃物、大量无资质小商贩参与电子废弃物买卖和破坏环境的现象就会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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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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