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矿业权取得制度基本原则的完善

2010年03月03日 14:1 967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一、当前我国矿业权取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无偿取得的范围非常大

  长期以来,在我国大量国有企业通过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矿业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有偿取得的对价太低:各种可用矿种规定了按照其销售价格从0.5%到4%不等的补偿费费率,其中煤炭、石油、天然气的费率为1%,其它绝大部分矿种的费率也都在2%以下。这与美国、澳大利亚等矿业大国的有偿取得费用相比差数十倍甚至更多。中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平均费率(占销售额的比例)为1.18%,而国外一般为2%—8%。相比之下,中国的石油、天然气、黄金等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油气为1%,黄金为2%)远远低于国外水平(美国12.5%,澳大利亚10%)[1].这种低费用的有偿取得方式,实质上接近于无偿取得。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那就理应让全民享有矿产资源所带来的利益,全民所有不见得就是全民平均所有,但是也应该有起码的公平尺度,否则法律就成为个别人谋取利益的正当理由。面对当前这种较为严重的矿业导致的贫富差距问题,国家不应该也不能缺位,而应该主动代表全民对矿业权人获得矿业权要求其支付足够公平和合理的对价,以此来矫正公平。

  (二)市场机制应用不够规范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方开始对矿产资源的有偿取得的具体方式进行创新,一些地方对矿业权取得采取了招标、拍卖、挂牌出售等有偿取得的方式。这种在矿业领域引入市场机制的做法,使矿业权人获得矿业权的成本大大增加,较好的解决了原先的矿业权无偿取得问题,对于国家和公民来说都是一个相对公平的做法。这种引入市场机制的做法,符合世界资源市场特别是能源市场的发展潮流,有利于中国矿业经济与世界矿业经济的对接,有利于中国矿业利益的维护,有利于形成较为公平和合理的资源价格,这是中国矿业经济发展的方向,因此此种改革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同。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是很成熟,市场机制的应用经验还不是很丰富,因此,我们在现实中也看到,市场机制在我国矿业权出让领域的应用还不是很规范,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

  (三)国家的干预没有法定化

  干预太多的法律不见得就是良法,应该把国家的干预保持在一定范围内,不要侵犯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私法的自治。众所周知,“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使得在出让矿业权即可获取超额利润的利益诱使下,出现政府直接干预甚至越权审批矿业权的现象。原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曾表示,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是: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和矿业权评估、项目发包等方面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重点要查办三类案件,最为严重的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谋取私利的案件[2].矿业权是矿业权人捍卫其民事权利的基础。基于宏观调控的目标,国家可以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各个行业进行适度的干预,但是这种干预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和法定的形式,否则将对矿业权的权利人造成极大的威胁,不利于矿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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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四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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