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矿业权取得制度基本原则的完善

2010年03月03日 14:1 967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二、矿业权的取得应确立有偿取得原则

  (一)有偿取得原则的内涵

  矿业权的有偿取得是指矿业权所有人在从矿业权原权利人那里获得矿业权的时候要支付相应的对价。矿业权的原权利人是指矿业权的原始所有人或者继授所有人,由于我们国家《矿产资源法》从原则上规定矿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在我们国家,国家是矿业权的原始权利人,也是最重要的原权利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我们也在试图建立起矿业权的市场流转制度,在矿业权的市场流转过程中,矿业权的原权利人是指从国家或者他人获得矿业权准备通过国家法定的市场流转方式将矿业权转让给其他主体的主体,而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矿业权的主体就是新的矿业权的所有者。

  考察各国矿业法,有偿取得的方式被广泛采用,但有偿取得的具体方式表现不一。如我国台湾地区“矿业法”规定:“矿业申请人应交之费、税,省(直辖市)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交税,如不依限缴纳,应将申请案撤回”[3].可见台湾地区实行的有偿取得方式是缴纳相关的费用。《日本矿业法》则将这种有偿取得设计为一种“租矿权”,矿业权人通过向政府支付租金,来有偿获得开采并获得矿物的权利。

  (二)确立有偿取得原则的主要理由

  1.矿产资源的利益应该为全体公民所享有

  众所周知,矿产资源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地质历史过程,可是说是在人类产生之前,矿产资源即已形成。矿产资源本省的价值性是由利用它的主体的需求所决定的。按照这个理论,如果森林里的一只猴子需要用煤炭取火驱除寒冷的话,从哲学上来说,猴子也是完全具有这个权利的。作为自然资源的矿产资源的价值本身并不一定由人类享有。但是,在对矿产资源所有的利用群体中,人类可能是力度最大的一个,同时也是对矿产资源现有存在状态影响最大的一个。毫无疑问,矿产资源既不是上帝仅仅对人类的恩赐,也不是仅仅对个别人的恩赐。如果说在人类中有些群体没有技术能够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甚至根本就不需要利用矿产资源的话,那么,矿产资源的利益对他们来说可以说是一种对天赐权利的放弃。但是对于那些对矿产资源有利益需求且从单体或者群体上来说,具备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能力的话,那么,矿产资源的利益就应该被其所享有,虽然不一定是均等的享有。如果通过一种强制性的制度来剥夺这些对矿产资源有利益需求且是这个星球上的合法居住者的权利的话,这种制度显然是不道德的。

  2.国家是公民利益的受托人

  现代国家理论告诉我们,国家是人民的集合,但不是简单的物理相加的集合,国家是公民意志和理念的集合。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揭示出,国家是公民契约的产物。可以说,无论是资产阶级国家还是无产阶级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都必须代表公民的利益,尽管公民的利益往往存在冲突。协调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尽量满足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需求是国家本质任务。利用合同法的原理来解释国家和公民的关系的话,两者之间更像一种信托关系,公民把自己的利益需求和实际利益委托给国家来管理,由国家将这种利益进行保管和投资,尽管这种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但是仍然不能改变这种利益的归属性。即便是由于国家经营的失误,导致了公民利益的贬值,也改变不了这种利益的法律属性。矿产资源的利益应该被全民所享有,但是由于其开采的复杂性和集团型,每个公民不可能亲历为之,而是将这种利益信托给国家,由国家进行处置,要么是国家直接将其出卖获得对价,要么是国家亲自组织开发与利用,将其利润收归国有。无论是所获得的对价还是所获得的利润,都应进入国库,将其以二次分配方式在国民间进行公平分配。而国家在这个分配过程中的角色仅仅是诸如韩志红教授所言之的“国库代表”[4].

  (三)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设计

  1.有偿取得制度的思路

  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将矿业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建立规范有效的矿业权交易市场,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建立矿业权战略储备制度[5].

  2.矿业权双轨制的改革

  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在矿业权取得制度方面迈出了很大一步,突破了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观念,给我国矿业权市场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是由于我国矿业企业主要是国有性质,以及计划经济遗留下的问题,矿业权有偿制度在具体实施时,一半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申请加行政审批”的方式,一半是以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出让, “申请加行政审批”的方式是我国矿业权取得的主要方式。我们首先要解决矿业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完善有偿取得制度。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为此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对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与实施步骤和配套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拟定了先从煤炭行业进行试点的改革实施方案。改革试点最大的突破就是将目前煤炭矿业权取得中有偿和无偿并存的“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的“单轨制”[6].山西、内蒙古等资源大省区都已进行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为深化这项改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从2005年开始原则上停止了矿业权无偿授予和行政审批,2006年国土资源部又颁布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这样,我国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实践。

  煤炭矿业权有偿出让改革的核心是把煤矿矿藏资源费的收取,由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改为以储量为基数。明晰采矿权归属,可以迫使投资者放弃透支性开采的短期行为,激励煤矿投资者着眼于长远预期,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增加安全投入以提高煤矿开采的安全系数,投资者尚未开采即预付了大笔资源占有费,为了收回成本和赚取利润,就设法增加安全系数以延长开采周期,否则,一旦发生矿难事故,他们的投资将前功尽弃[7].

  3.提高矿业权价值的评估水平

  如果将探明储量拿出来拍卖,必须做到精确勘探储量,避免投资者以过低成本获得高储量煤矿的情形出现[8].但矿藏深埋于地下,国家必须花费巨大的勘探投入,还必须在投资者获得采矿权后的开采过程中定期进行勘测,这大大增加了国家的管理成本和征缴、资源占用费的成本。以储量为基数先行缴纳资源占有费,相当于采矿企业一次性向国家购买终身采矿权。因此,必须提高矿业权价值的评估水平,加大勘察的力度,使矿业权的勘察结果具有公信力,保证挂牌转让的矿业权的出价和竞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尽量减小少估、多估等的范围,使得出让人和受让人都能公平合理的接受。

  另外,笔者认为,可以在矿业权出让中规定缴纳各种保证金。矿业权人要为矿业权的获得承担责任,一次性缴纳矿业权保证金、矿地复垦保证金等,避免矿业公司履行不了某些义务时,把包袱留给国家和社会承担。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尝试将保险制度引入矿业领域,这样既能够对矿业权制度的有偿取得产生益处,也能遏制当前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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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四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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